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缅甸联邦第一特区区旗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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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5-12-20 17:30:36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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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缅甸联邦第一特区区旗法》已经2025年7月26日特区政府会议通过,现予公布。
缅甸联邦第一特区人民政府2025年7月30日

缅甸联邦第一特区区旗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维护缅甸联邦第一特区区旗(下称“特区区旗”)的尊严,规范特区区旗的使用,增强特区公民对缅甸联邦第一特区的认同感,弘扬民主、自由、平等的核心价值观,根据缅甸联邦第一特区基本法,制定本法。

第二章 区旗的定义
第二条 特区区旗以红蓝为底色,红蓝二色占比相等,三颗白色五角星居于旗面中心。红色象征勇敢、革命、奋斗;蓝色象征包容、梦想、未来;三颗五角星象征民主、自由、平等。 特区区旗的整体寓意为:缅甸联邦第一特区将以法治为基础,以民主、自由、平等为核心价值观,构建文明、和谐、公平、幸福的社会。与勇敢顽强的各族人民团结一致,彼此包容,携手奋进,共同建设新特区,共创美好未来。
第三条 特区区旗旗面为长方形,长宽比为三比二,旗面大小分为二个号,一号旗 160x240mm,二号旗128x192cm,室外悬挂一般使用二号旗。特殊情况使用其他尺度的区旗,应当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适当放大或者缩小。 特区区旗、旗杆的尺度比例应当适当,并与使用目的、周围建筑、周边环境相适应。
第四条 特区区旗是缅甸联邦第一特区的象征和标志。每个特区公民和组织,都应当尊重和爱护特区区旗。


第三章 区旗的使用以及展示方式
第五条 下列场所或者机构所在地,应当每日升挂特区区旗:
(一)特区政府及下辖各级政府、机构办公地;
(二)特区法院、特区检察院;
(三)出境入境的边境口岸,边防哨所。
第六条 特区学校,除寒假、暑假和星期日外,应当每日升挂特区区旗。
第七条 特区重大节日和举行重要活动时,各级机关、各人民团体以及大型广场、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应当升挂区旗;企事业单位、组织有条件的应当升挂特区区旗。
第八条 举行重大庆祝、纪念活动,大型文化、体育活动,大型展览会,可以升挂特区区旗。
第九条 军事机关、军队营区、军用车辆,按照缅甸民族民主同盟军司令部的有关规定升挂特区区旗。第十条 升挂特区区旗时,可以举行升旗仪式。举行升旗仪式时,在特区区旗升起的过程中,参加者应当面向区旗肃立,行注目礼或者按照规定要求敬礼,奏唱区歌。学校除假期外,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。
第十一条 下列人士逝世,降半旗致哀:
(一)缅甸联邦第一特区政府主席、副主席;
(二)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,可以降半旗致哀。
第十二条 升挂特区区旗,应当将特区区旗置于显著的位置。 列队举持特区区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,特区区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。特区区旗与国旗同挂时,不得高于国旗(或大于),面向区旗时,国旗居左,特区区旗居右。
特区区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,应当将特区区旗置于中心、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。特区区旗与国旗、军旗同挂时,特区区旗居左,军旗居右。
第十三条 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特区区旗,应当徐徐升降。升起时,必须将区旗升至杆顶;降下时,不得使区旗落地。 降半旗时,应当先将特区区旗升至杆顶,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;降下时,应当先将特区区旗升至杆顶,然后再降下。

第四章 禁止行为
第十四条 不得升挂或者使用破损、污损、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特区区旗,不得倒挂、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损特区区旗尊严的方式升挂、使用特区区旗。
不得随意丢弃特区区旗。破损、污损、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特区区旗应当按照特区有关规定收回、处置。大型群众性活动结束后,活动主办方应当收回或者妥善处置活动现场使用的特区区旗。
不得随意更改特区区旗颜色及调整图案比例的大小。
第十五条 特区区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、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和商业广告,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情形。


第五章 法律责任
第十六条 违反以上第十四条、第十五条的追究10日治安拘留或者罚款或并处。
第十七条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、毁损、涂划、玷污、践踏等方式侮辱特区区旗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情节较轻的,由警察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治安拘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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